《廣東省縫制設備商會章程》
第三章 會 員
第九條本會的會員為省內從事縫制設備及其配套產品、零部件的生產企業、經銷商、產業鏈企業及行業信息單位等行業的經濟組織,會員為單位會員。
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四)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。
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;
(四)載入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出席會員大會,參加本會活動、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;
(二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;
(六)查閱本會章程、會員名冊、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;
(七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;
(五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七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十四條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:
(一)會長單位、監事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;
(二)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;
(三)常務理事單位、理事單位、監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;
(四)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。
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;
(三)降級或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四)除名。
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,可提出申訴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后作出答復,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十七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